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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评价要求实施背景

发布:2022-03-07 16:17,更新:2023-03-11 08:21

化妆品功效评价要求实施背景,2022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开始实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规范》所指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针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哪些化妆品要进行功效测试,功效测试报告出具哪些内容,简单概况下。

化妆品功效评价

哪些需要进行功效性测试的化妆品

1、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

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4、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

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5、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6、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对于需要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产品的功效评价,并出具报告。如您有相关产品需要办理化妆品功效评价报告,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斯捷检测工作人员,获得详细费用报价与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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